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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几点想法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6-11-15 14:24:00
“蓝田案”是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蓝田案”也是十分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充分暴露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
 一、“蓝田案”暴露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而2002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 第五条却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该规定虽然明确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却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起算时间。事实上,急于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按照最高法院“1.9规定”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诉讼时效。因为:
1、虽然“1.9规定”明确了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从行政机关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日起算,但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义务。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也只是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不在媒体上公布。如果严格按照“1.9规定”起算诉讼时效, 广大投资者将会因行政机关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结果而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权利的行使,甚至还会应没有达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而被认定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在笔者代理的海南股民诉济南轻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就曾以中国证监会没有公布对济南轻骑的行政处罚结果为由提出过原告不享有诉权和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的抗辩。其他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都是按照上市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几乎没有一例是按照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1.9规定”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是:广大投资人如何知道刑事判决从什么时侯才开始生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公布刑事判决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虽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这里的“公开进行”在实践中也仅是“宣判时允许旁听”,而不是法院在媒体上公告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判决的结果。据了解,上海陈荣律师所确定的“20031231日”仅是判处“蓝田”高管人员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末尾所标署的日期,也不是该刑事判决正式 “生效日期”。因为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终审判决通常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且宣判后还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和公诉机关。可见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并不是判决书末尾所标署的日期,而往往迟于该日期。为了弄清“蓝田案”刑事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笔者曾经委托湖北同行章杰律师专程到湖北高院查询该案的宣判笔录,法院也以章律师不是“蓝田案”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为由而拒绝查询。可见,长期关注该案的专业律师到目前都无法确定“蓝田案”刑事判决是什么时侯生效的,又何况是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呢?所以,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深受虚假陈述之害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从正常、合理、合法的渠道获知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更无从知道刑事判决是什么时侯生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执行。建议最高法院及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以改变这种法律规定混乱局面。
二、目前尚未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广大蓝田投资者仍然提起诉讼,但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即使“蓝田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影响广大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起诉后存在着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由于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蓝田案刑事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所以无法断定投资者再起诉是否超过诉讼生效,也无法对起诉后的诉讼结果作出预测。但该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确实存在重大争议,该争议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无定论。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投资者目前提起的诉讼应当还在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如果适用“1.9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则投资者再提起诉讼就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过根据《立法法》中确定的法律冲突解决原则,司法解释的效力显然低于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一审法院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令投资者败诉,投资者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上诉,并将该案的法律适用情况向上级审判机关反映。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正确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必要时可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对该案做出个案批复,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诉讼时效起算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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