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遭遇立案难
立 案
2007年7月23日上午,我携带着34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民事立案窗口递交了34份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负责接待的女法官对我提交的材料一份一份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各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每一份起诉材料中都必须包含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的处罚公告和证据清单;原告的对帐单中除了交易者的名称外,还必须含有交易者的证券账户号码,并且必须跟交易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账户号码完全一致等等,同时告诉我回去按法院的要求重新整理材料。我回到住处后,重新把所有的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整理,该复印的复印,该装订的装订,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两点多,这时才想起来还没有吃中午饭呢。幸好房间里还有碗方便面,简单吃了碗方便面就匆匆去了法院,再次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交给了上午接待我的那位女法官。女法官按照上午要求的标准对我提交的材料再次一一核查,其中22份材料完全符合法院的要求,其余12份材料因证券对帐单中只有交易者名称,没有显示证券账户号码而只能带回来重新补充。当时我心里想,这次总该给立案了吧。因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的条件,都可以马上给予立案。没有想到,接待法官把22份起诉材料全部收下后,告诉我:你先回去吧,我们立案有七天的期限,七天之内我们再通知你是否给予立案。是呀,《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答应七天之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来我只能回去等消息了。我走到立案庭门口才想起来,法院收到我递交的起诉材料应当给我一个收据呀,材料里还有许多证据原件呢。再说,法院不签收这些起诉材料,又怎么证明今天我来立案了呢?于是我又返了回来,向负责接待的那位女法官索要了一份起诉材料收据,该收据上明确注明收到材料的时间是2007年7月23日,并加盖了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方形印章。从立案庭出来才发现外面天空乌云滚滚,小雨唰唰的下个不停。杭州中院地处钱塘江畔,公交稀少、打出租车更是不方便。在路边等了好久,我才终于拦上了一辆出租车,这时,浑身都已经湿透了。
等 待
从杭州回来后,我就进入了漫长而焦急的等待过程。毕竟起诉立案后才算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呀!在等待的期间里,我安排助手抓紧通知证据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的投资者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提供材料,同时有接待了几位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咨询,他们也十分想跟其它投资者一起参加诉讼。
漫长的七天终于要届满了,七月三十日上午,几位关注杭萧钢构案件的媒体朋友就电话询问我杭州中院的立案情况,我只能告诉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杭州中院的通知,再说现在还不到时间,也许今天下午下班之前法院会通知吧。毕竟法院在最后的时间里通知给予立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我代理的投资者起诉济南轻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时,负责受理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在七天受理期限最后一天的下午通知我给予立案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许也会效仿吧。当天我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立案还是充满信心的。然而,直到7月30日下午六点下班了,我也没有接到杭州中院任何人的一个电话通知。
第二天,我迫不及待的电话联系了杭州中院负责接我材料的那个女法官,询问案件的受理情况。女法官答复:该案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浙江高院还没有给任何答复,所以还不能立案。我说:向上级法院请示是你们法院内部的程序,况且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杭州中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后七天之内,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现在七天时间已经过去了,杭州中院既没有受理该案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也没有不受理该案而出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我所代理的投资者向杭州中院提交的起诉书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交了起诉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在七日法定期间内给予立案,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然而杭州中院立案庭的那位女法官称自己也做不了主,也没有办法。
反 映
8月2日上午,我就22名杭萧钢构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的立案问题,再次更杭州中院立案庭进行了交涉,立案庭仍然答复该案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还没有答复,要联系就跟上级法院联系吧。我马上从网上查询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拨过去一问,对方称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浙江省高院上百人,我又不知道谁负责,怎么问呀?无奈,我按照网上公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报电话,向杭州中院接待举报的人员反映了立案庭不按照规定立案的情况。接待人员态度和蔼,询问情况后称马上过问一下。大约十分种后,杭州中院接待举报的主动打过来电话称,已经问了,立案庭称正在向上级法院请示,你就慢慢等吧。看来向杭州中院接待举报机构反映情况也只能到此了。
凡事光等待总不是办法,应当争取些主动。2日下午,我随即起草了《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反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分别邮寄给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俞国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同时也邮寄给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希望该案能够引起相关领导的关注,以促使案件早日受理。通常情况下,特快专递最多一周的时间就能寄到了。然而,一周过去了,两周过去了,一个月过去了,至今我也没有收到任何机关、任何人员的一个电话、一个回复。递交的案件仍然没有任何消息,好像根本没有这回事一样。
无 期
9月7日,距离我递交22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的日子已经过了一个半月了,仍然没有任何关于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件立案的任何消息。经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答复称案件已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了,等着吧。看来,这个案件非得惊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才能有所转机了!
经询问杭萧钢构维权律师团的其它几位律师,他们递交的起诉材料也面临暂缓立案、暂缓审理的情形。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等情况在证券界、法律界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了,银广夏、大庆联谊、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案件都出现过类似情形,上述案件的受理法院几个月甚至一年多不给立案,立案后一年甚至几年不开庭审理的情况都出现过,再添一个杭州中院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杭萧钢构案件立案也不足为怪了。
只是,别人违法可以去法院评理去,法院违法又该去哪评理去呢?
看来司法体制真的该改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