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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4-24 22:46:00

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被桂林市检察院拘传后,离奇的死了,官方的说法是死因不明,事实上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暂且不论黎朝阳是否真的有罪,但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体制真的该改改了。

首先,权利缺乏监督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目前,公安和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的家属、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参与,更谈不是对侦查权的监督了。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包括法官等执法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施行逼供,不过逼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严重着实施暴力逼供。而对外的报道确实经过多少个小时的突审、突破了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等等。其实都是实施刑讯逼供的结果。从里面出来的人说,当时死的想法都有,只要别在折磨自己了,让干什么都行,更别说让交待什么就交待什么了!其实,这些都是权利缺乏监督导致的后果!如果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委托人),相信刑讯逼供一定会大大减少。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及时聘请律师参与是刑讯逼供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这个权利。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行使这种权利的很少。其对该权利的放弃或者殆于行使,必然减少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进行监督的机会,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第三,对刑讯逼供行为打击力度太小,不足以构成威慑。乱世用重典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继续发生,必须修改现在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重对刑讯逼供者的处罚力度,引入重刑,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执法者感觉到不值得为获取口供而犯法坐牢,从而不敢再刑讯逼供。

第四,看守所必须脱离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条例》第五条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看守所和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是一体的,丧失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如果将看守所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象对监狱管理一样,是看守所脱离开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行为的机关管辖,并加大对收审和提审的检查力度,明确规定每次提审期限不得超过8个小时;晚上24点至次日6点期间不得提审犯罪嫌疑人,已经提审的必须在上述期限之前送回收押,等等,将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一个毒瘤,虽说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屡禁不绝。如果不坚决铲除这个毒瘤,势必要影响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执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践行“三个代表”会大打折扣,执法为民也将成为一句空谈。

愿黎朝阳案能促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中国早日铲除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如果真是这样,黎朝阳作为一个法律人也死得其所了!!!

Re: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法官(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24 15:53:00
法官(游客)我也是个法官,曾经被一起无头交通肇事案无辜牵连,37天的暗无天日看守所生活,加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两个5天5夜的连续突审,现有的各种刑具都用上了,受尽了折磨.我没有疯也没有傻,出来后我到处***,结果还是他们的嘴大,一切还是不了了子之.黎朝阳即使受贿罪成立也不应该死在看守所里.希望大家都来关注黎朝阳之死,为促进中国的法制进步尽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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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过路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12 20:39:00
过路客(游客)法官还有啥当头,还是去当检察官,那样就没有人监督了,可以为所欲为,要想整死多少人就整死多少人,多爽啊。既可以满足杀人的欲望,又可以升官发财,当检察官真的好,试问,天下哪还有比这更好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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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法治(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4-25 23:33:00
法治(游客)广西高级法院,怎么没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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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焦点访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4-25 15:23:00
焦点访谈(游客)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倾听这些有责任感的法律人的呼声,为中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人性化改革贡献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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